絕大多數的駕駛人不懂什麼是[路權],甚至沒聽過[路權]這個名詞;這不僅會使交通混亂,如發生車禍或擦撞,對保障自己權益也有影響。下面是兩個實例:
林小姐在沒有任何號誌的十字路口被計程車撞到,交通警察前來處理後數日,她收到交通大隊的車禍責任鑑定結果,指出路權在計程車,她的車沒有路權,因此她不敢向計程車司機要求修車費,反而怕對方向她索賠。
李先生從慢車道欲轉入快車道,他車子從快慢車道分隔島出來,車頭才伸進快車道一點點,回頭望見快車道同向有車來,便把車停住,但已被撞及(緊急煞車十八公司後),對方車子的保險公司向李先生索賠,說李先生[沒有路權]應負肇事責任。
警方指出,路權即是[路段行車優先通行權]之簡稱,大致包括:
1、前行車優先通行。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(以下簡稱條例)第四十七條規定,後行車輛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,須先按三次單響喇叭,或變換
燈光一次,經前車表示允讓後,後車才得超越。
2、依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,起步應讓行進中車輛、行人優先通行。
3、依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,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先行。
4、依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,靠山壁車應讓靠道路外緣車先行。
5、依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,相交道路可分畫幹道支道時,支到車應讓幹道車先行。
6、相交道路無畫分幹、支道且無號誌路標管制時,先進入交叉路口者先行,若同時抵達路口則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。但同為直行車或同時為轉
彎車,則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。
7、尚未進入圓環的車,應讓已進入環內車先行。
都在圓環上行駛,環外車讓環內車先行。
8、無論走在交叉路口的行人穿越道時,任何車輛都要讓行人通行。
以上各點有些情況簡單一看便知,但有些較複雜(如同時進入無標誌叉路,兩車對向左、向右誰有路權),大致上駕駛人要記住「有標誌號誌則以標誌號誌為準」、「無標號誌的巷道叉口,先進入者有路權」、「無標號誌叉口同時進入,撞及他人車左邊者理虧」。
北市交通警察大隊長李振光說,對整體而言,懂得路權並遵守之,可使車流順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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