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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
2009/04/14 04:09
記者周敏鴻/特稿
駕駛人沒喝酒,卻被警方檢測出有酒測值,或酒測值明顯異常,駕駛人有權向警方要求重測,且重測時應用另一部酒測器;但駕駛人若明顯有酒氣、臉紅等喝酒特徵,警方也可拒絕無理要求。
警方提醒,駕駛人爭取自己權益時,應在現場向執勤員警提出異議,並遵照程序配合重測,不要用對抗的心態拒絕重測、拒絕簽名,否則極可能讓自己陷於「拒絕接受檢測」的錯誤,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罰6萬元。
酒測器故障的可能性既然存在,駕駛人遇到警方酒測,對於明顯的異常本應存疑,明明沒喝酒、沒接觸酒精類物品,就不該簽收有酒測值的單據。
駕駛人發現異常要求重測時,警方也應提供另一部酒測器,否則酒測器故障,一測再測也都會跳出錯誤數字。
但警方強調,若駕駛人從外觀判定有臉紅、胡言亂語、酒氣濃重等特徵,輕易就能看出喝酒駕車,警方也應拒絕讓駕駛人重測,若駕駛人仍不服,還能再持罰單向監理站或交通隊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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